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45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書約定,因該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貸款契約書第3章第11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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