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六小字第49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