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6664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之3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之約定,當事人同
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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