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8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8058號債權人逢甲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武田 債務人傳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昌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傳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所有且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1號假扣押查封之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彰化縣○○鄉○○路○段000號、839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