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6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461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兼上一人訴 張明富茗珺 企業行訟代理人被告乙○○被告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8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張明富即茗珺企業行、乙○○、丁○○、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參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六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被告張明富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張明富即茗珺企業行於民國95年2月4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150萬元(下稱第一筆借款),約定自95年2月10日起至100年
2月1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按基本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3.02計算,如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張明富僅繳納本息至98年3月10日止即未按期攤還,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張明富於94年11月23日與原告簽定借據1紙,約定借款18萬
8千元(下稱第二筆借款),借款期間自94年12月6日起至99年12月6日止,利息採固定利率,即按年息百分之14.625計算,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有同上之違約金約定,詎被告張明富自98年4月6日起,即未依約按月清償本息,尚欠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張明富、丁○○、甲○○○則抗辯:對於借款、借據及授信契約書之真正不爭執,因被告張明富近日財力不佳,才未如期繳納本息,希望能分期付款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帳卡、利率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證,且為被告張明富、丁○○、甲○○○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之債,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示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先訴抗辯權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被告張明富即茗珺企業行於95年2月4日向原告借用第一筆借款,並由其餘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而被告張明富確積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未清償。又被告張明富於94年11月23日向被告借用第二筆借款,尚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未清償之事實屬實,業見上述。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被告張明富應給付原告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家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