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8號原告 陳連謀 訴訟代理人 劉泰瑋 律師被告 王玉露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醒民 被告 何濂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宣判,因案情繁雜,且言辯論終結後本院於112年12月21日接獲原告112年12月18日提出之書狀及證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