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02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付款地「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1002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001

許振

110年5月19日

未記載

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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