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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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移送台灣桃園監獄執行。茲因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5年8月18日以法矯司字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7年8月29日,縮刑日數12日,刑期終了日期為97年8月17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啟民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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