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5年度壢簡字第405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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