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5號原告 賴壬丞
楊賴月美 住彰化縣福.廖英方被告 楊美蘭
楊梅英 楊彩紅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被告 楊美英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楊梅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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