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62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廖孟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廖孟儀於民國91年12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500元,延滯第三月當月計付700元之逾期手續費,債務人自98年12月22日起即未繳納,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99年11月13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13,454元及利息暨違約金14,710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債權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逾期手續費│││├──────────┬──────┼──────────┬──────────────┤│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454元│99年11月13日起至│百分之19.71│99年11月13日起至│按月以新臺幣700元,最高以三││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