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337號聲請人 方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晏榕 、 陳惠亮 、 洪建任 、 李佩怡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系爭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與發票地,故請提出相對人林晏榕、洪建任、李佩怡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以供審核本件之管轄法院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