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輔宣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輔宣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輔宣字第15號聲請人 沈春源 相對人 沈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陳報並提出相對人沈美雲之親屬系統表、同意書(母親及全
體兄弟姊妹、子女等人應在同意書上簽名,檢附空白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供參)以及沈美雲之父親、母親及所有兄弟姊妹、子女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 澤股 書記官陳亭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270)。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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