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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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611號聲請人甲○○
之1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最近一個月內之謄本。
二、補正發生於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內(民國87年
2月23日至民國89年9月30日)之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呂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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