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國平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依同條前段之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