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甲○○被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就其被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此部分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另被訴犯殺人未遂、竊盜罪等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胡芷瑜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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