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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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己○○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復有明文;而此所謂「關係文件」,包括足以審查、印證債務人依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真實性之證明等文件及資料。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己○○向本院聲請更生,惟經本院二次通知補正,迄未提出或報告下列事項:(一)向債權人乙○○○、甲○○、丙○○、丁○○○、戊○○借貸及其等交付借款之證明文件。(二)97年與各債權金融機構個別一致性協商成立後還款之起迄時間點。(三)具體表列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1收入如:聲請前1年之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2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1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四)93、94年間收入減少之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到院,致無從審查聲請人積欠債務實情與收入及支出是否正確。經本院先後於民國98年8月25日、98年9月22日裁定及發文命其於10日、7日內補正,該等裁定及通知已於同年8月27日、同年9月2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及函文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彭連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