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12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信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明堂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叁
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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