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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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097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林振輝
被 告 汪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
2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