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偉隆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偉隆因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偉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規定、第53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著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毒品罪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恩慈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造文書│├────────┼──────────┼──────────┼──────────┤││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04月07日│102年04月07日│102年0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371號│第9766號│第976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簡字第3869號│102年度簡字第2167號│102年度簡字第2167號││├────┼──────────┼──────────┼──────────┤││判決日期│102年10月03日│102年10月18日│102年10月1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簡字第3869號│102年度簡字第2167號│102年度簡字第2167號││├────┼──────────┼──────────┼──────────┤││判決│102年11月15日│102年11月19日│102年11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宣告刑│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5215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簡字第9號││├────┼───────────┤││判決日期│103年02月10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簡字第9號││├────┼───────────┤││判決│103年3月14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