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363號債權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劉耀邦 債務人 蔡佳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參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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