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414號聲請人 唐芝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斯巴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96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該裁定係於民國109年7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自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4日,算至同年8月31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10年4月20日始對之聲請再審,業已逾期,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陳靜芬法官石有為法官林玉珮法官許秀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