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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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文義選任辯護人洪惠平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文義於民國109年9月3日14時49分許,基於毀損、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號住處之房間內,以打火機點燃其房間內枕頭,致該枕頭起火燃燒後,火勢蔓延至房間內床架、床墊,導致床架、床墊起火而延燒該住宅房間約1平方公尺。嗣因鄰居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消人員到場撲滅火勢,方未燒毀上開住宅主要結構,亦未釀成上開住宅效用喪失而未得逞,惟仍致上開住宅內房間床架、床墊均遭燒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同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簡文義已於110年10月7日死亡乙節,有懷寧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5頁),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徐雍甯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