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斐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油貳瓶(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瓶具貳個,淨重共計肆佰參拾玖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斐文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輸入禁藥等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4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物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大麻油(NUTIVAHEMPOIL)2瓶(淨重共計439.28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認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72320689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而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瓶具2個,因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與該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