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號
原 告 宜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志鵬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許峻鳴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玲 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