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16號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法定代理人 陳添壽 上訴人與相對人(即原告)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104年度建字第1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所為104年度建字第116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00,0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0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