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醫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醫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醫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慶選任辯護人王翊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醫師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國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455條之11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薛博仁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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