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18號
原   告  陽明 歐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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