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15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