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惠信
號選任辯護人蕭維德律師
黃金洙 律師 呂金貴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整,於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