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418號
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被繼承人 莊恭滄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0年度財管字第40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莊恭滄之債權人,因欲取回提存擔保金而撤回假扣押,始知被繼承人已死亡,並由鈞院以100年財管字第4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因業務之需要,亟需抄錄、影印該事件卷證,為此聲請閱覽鈞院100年度財管字第4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提存書等件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法院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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