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懲罰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7號原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給付懲罰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漢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