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41號原告鍾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複代理人 曾憲忠 律師被告亞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被告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表示是否爭執被告所辯應扣除稅款新台幣255,890元之事。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