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747號上訴人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台北市市場處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71,021元(計算式:14,235,568-10,064,547)=4,171,
021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備法定關係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