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1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執行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