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1號原告屏東縣東港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徐志雄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被告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雅滿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指之附表一、二,應補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一、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指之附表一、二有所漏附,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