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原告 郭宗鎮 被告 熊金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自字第5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熊金鋼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自字第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自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