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四О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判決(九十年易字第四九○號),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確定。惟其竟於緩刑期前及期內,即九十年六、七、十月間某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以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三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夏金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洪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