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東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東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詐欺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20年10月,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五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附表編號六、七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4年5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附表受刑人李東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12日(2│106年11月12日││││次)││├────────┼────────┼────────┼────────┤│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緝字│署107年度偵緝字│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379號等│第1379號等│第1379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08年度 金上更 一│108年度金上更一││事實審││3號│字第65號│字第65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17日│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08年度金上更一│108年度金上更一││判決││3號│字第65號│字第65號││├────┼────────┼────────┼────────┤││判決│108年5月6日│109年4月1日│109年4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四│五│六│├────────┼────────┼────────┼────────┤│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共3│││共5罪)│共5罪)│罪)│├────────┼────────┼────────┼────────┤│犯罪日期│106年11月16日、│106年11月19日(5│106年11月12日(3│││106年11月19日(3│次)│次)│││次)、│││││106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緝字│署107年度偵緝字│署109年度少連偵│││第1379號等│第1379號等│字第17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金上更一│108年度金上更一│109年度原金訴字││事實審││字第65號│字第65號│第26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109年8月2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金上更一│108年度金上更一│109年度原金訴字││判決││字第65號│字第65號│第26號││├────┼────────┼────────┼────────┤││判決│109年4月1日│109年4月1日│109年9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七│├────────┼────────┤│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7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原金訴字││事實審││第26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原金訴字││判決││第26號││├────┼────────┤││判決│109年9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