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82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務人 韋秉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其中玖萬伍仟壹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叁佰元計收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