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7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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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7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寶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寶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寶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5月確定,於103年3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851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04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5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受刑人於110年12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93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