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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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華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共同送達相對人即債權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就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488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聲請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6981號執行後,迄今仍未起訴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在卷,並有查詢表2份、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鍾淑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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