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44號上訴人 盧佩淇 兼法定代理人 詹國芳 被上訴人 蕭詩暉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84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等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盧佩淇新臺幣(下同)20萬元、再給付上訴人詹國芳144萬5899元,合計為164萬58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就上訴理由狀(含繕本),亦應一併補正,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