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84號上訴人 侯昶騰 被上訴人 朱冰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684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58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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