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1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30日上午10時在現場
勘驗測量。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1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30日上午10時在現場
勘驗測量。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