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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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430號
原 告 己○○
原 告 甲○○
原 告 丁○○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 告 戊○○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峻投資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繳裁判費36,64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500元外,尚應補繳31,1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