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5號
原   告 乙○○
            2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5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被   告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整(不含強制責任
  險)。
  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壹萬元,餘壹拾玖萬元被告願自民
  國98年9月起,按月於每月之30日給付伍仟元至清償完畢為
  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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