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員簡字第14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 律師被 告 楊耘蒨 即三甕味美食餐廳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指定於民國98年9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廖國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