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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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簡字第14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 律師
被   告  楊耘蒨 即三甕味美食餐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指定於民國98
年9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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