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5號聲請人辛○○聲請人癸○○
樓之5聲請人子○○聲請人壬○○
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己○○聲請人丁○○聲請人戊○○
6號聲請人丑○○聲請人庚○○聲請人丙○○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須有全體繼承人(包括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第四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二)第二、三、四順位繼承人之戶籍或除戶謄本。
(三)受通知人 顏呂麗鳳 、 呂麗淑 之印鑑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