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72號聲請人甲○○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姓氏為母姓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 宋美女 與生父 馬石義 離婚,聲請人係由母親監護,並嫁 蔣迪 ,聲請人於86年1月22日補登養父蔣迪姓名,惟因養父蔣迪有意回大陸地區養老,母親不願同往,聲請人為照顧母親,於96年6月20日與蔣迪合意終止收養,因與生父馬石義多年無往來,且生父未盡扶養義務。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請求變更變更其姓氏為母姓宋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在卷,本院審酌在目前台灣社會就姓氏傳承認涉及家族表徵、血緣關係,能增進親密感,而子女盡孝以「順」為重,聲請人主張若未能改姓,順從母親期待,會對其安心生活有不利影響,可信為真正,故聲請人之聲請,合於修正後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之規定,故准聲請人更從母姓「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徐文彬